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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將《淮安市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希遵照執(zhí)行。
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9日
?。ù思_發(fā)布)
淮安市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試行)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yè)者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6〕72號)、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yè)者(以下稱自愿繳存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照本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ㄒ唬┠隄M18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三)在本市以非單位職工身份連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滿12個月;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
?。ㄎ澹﹤€體工商戶應已辦理工商登記并有工作場所。
第二條 自愿繳存人的繳存基數(shù)由個人申報,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門規(guī)定的職工最低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最高不得超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自愿繳存人應參加本市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shù)調整,若未主動申報調整且繳存基數(shù)低于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下限的,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稱公積金中心)有權暫??劾U,待調整后按新的標準按月扣繳。
第三條 自愿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20%。
第四條 自愿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月繳存額為本人繳存基數(shù)乘以繳存比例,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條 自愿繳存人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填寫《淮安市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開戶申請表》(附件1),并向公積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辦理繳存登記手續(xù):
?。ㄒ唬┚用裆矸葑C原件;
?。ǘ艨诓净蚓幼∽C原件;
(三)養(yǎng)老保險參保證明原件;
?。ㄋ模├U存銀行借記卡原件;
?。ㄎ澹﹤€人征信報告;
?。﹤€體工商戶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條 自愿繳存人提供的材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無誤的,公積金中心與其簽訂《淮安市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xié)議書》(附件2),約定月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自愿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繳存賬戶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報送信息變更情況,以便及時扣繳。
第七條 自愿繳存人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住房公積金;不得補繳開設賬戶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自愿繳存人應自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當月起將足額款項存入約定的銀行卡中,公積金中心將于每月15日扣繳。
第九條 自愿繳存人連續(xù)欠繳3個月的,公積金中心可視作其停繳,封存其賬戶。停繳后再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從賬戶封存之月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自愿繳存人到單位就業(yè)并在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合并手續(xù)。
第十一條 自愿繳存人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應當為自愿繳存人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提供查詢服務。
自愿繳存人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時,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服務大廳窗口(自助查詢終端)查詢,或者通過網上服務大廳、手機客戶端查詢。
第十二條 符合提取和貸款使用條件的,自愿繳存人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辦相關提取、貸款業(yè)務,貸款額度不超過自愿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5倍;夫妻一方繳存的,最高為3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的,最高為60萬元。
第十三條 自愿繳存人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期間應繼續(xù)履行繳存義務。不繼續(xù)履行繳存義務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收回貸款本息或者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改按同期商業(yè)住房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自愿繳存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按年結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利息采用積數(shù)計息法計算。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計息。
公積金中心每年7月1日應將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自愿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自愿繳存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賬戶設立、提取使用、申請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依據(jù)《淮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暫行規(guī)定》予以失信懲戒。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